亚威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00: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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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倡导理性投资,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
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宗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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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证券部配备专门
工作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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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系统性培训。
   第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
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
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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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
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
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
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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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
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
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
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
深交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
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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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提
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
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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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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