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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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
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 ),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
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
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
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计
算基数。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6个月
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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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当年
可转让股份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
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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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
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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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
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
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
况、持股变动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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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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