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泵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0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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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以及《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董事: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和
独立董事。
  其中,非独立董事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含分公
司、子公司,下同)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或工作的非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或工作的
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同行业
薪酬水平相符;
  (二)实际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激励机制挂钩;
  (五)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参考,公
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
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五条 公司工资总额确定以及工资分配应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
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
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
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
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同行业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
或方案,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第七条 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
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可以
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的补充。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九条 独立董事薪酬(津贴),按照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制度》执行。
  第十条 董事薪酬。内部董事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所担任的除董事外的其他岗
位或职位的薪酬标准发放,不再按董事职位另行发放薪酬。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
取薪酬。
  第十一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包括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以及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基本薪酬主要根据公司薪酬体系,结合其岗位价值、承
担责任和该任职人员的能力等综合要素确定,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主要
根据公司经营业绩经年度考核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
薪酬总额的50%。中长期激励收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
及其他与中长期业绩挂钩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具体方案由公
司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
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
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亏损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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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要求。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酬制度,结合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岗位职级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审核确认。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
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其中,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
价后按一定比例递延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递延支付
机制设置与公司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相匹配,明确递延支付的适用情形、覆盖
人员、递延比例及实施安排。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
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
章、《公司章程》等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权解除其职务,并有权扣减
或取消其津贴、绩效薪酬。
  第十八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具体追索
扣回的金额及比例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情况、重大不良
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弥补应对措施的主动性及有效性因
素综合评估。
  第十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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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支付的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
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
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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