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王瑞林,作为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2025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年报工作
制度》等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地行使了独立
董事的权利,积极出席了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充分发挥了我的经验和专长,
在完善本公司治理和重大决策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对以上方面发表了中肯、客
观的意见,切实维护了本公司广大股东的利益。现将2025年度担任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王瑞林,男,1960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四川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
学院教授、博导,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四川省
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2003 年 4 月被四川大学以
优秀人才从英国帝国理工引进回国,2003 年 5 月任教授至今,承担包括科技部
“86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教育部重点培养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四川省科技重大项目和科技支撑计划、横向科研项目等 30 余项,总经费超
料与器件的教学科研工作,主要研究方向:1)二次电池、低温燃料电池之催化
剂材料的合成与催化性能研究;2)全钒液流电池关键材料的合成与其性能研
究;3)太阳光催化分解水和电解水制氢光催化材料的制备与性能的研究;4)
高/超高纯碲铋等稀散稀贵材料提纯精炼技术研发;5)薄膜太阳电池关键材料
与器件研究。
本人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经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成为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本人与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我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应出席董事会5次,均按时以现场或通讯
方式出席,出席率100%,讨论内容涵盖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修订、2024年年报相
关议案、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和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等议案。
本人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战略委员会委
员,共参加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1 次。本人对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
赞成票。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二)其他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定期关注和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业务发展,
监督内部控制的运行以及公司规章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重视加强与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沟通,深入了解公司运营情况及
财务状况,并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同时,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
公司的影响,及时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反馈关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
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关注上证 e 互动等平台上公司股东的提问,了解公司
股东的想法和关注事项;亦注重参与公司投资者管理方面的工作,切实维护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报告期内,本人不仅通过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等方
式,还去公司新能源研发中心进行了现场考察和调研,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密切跟进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
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或线上方式认真学习公司不定期发送的监管培训
资料,学习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案例等。本人
于 2025 年 3 月参加了上交所组织的“2025 年第 1 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
训”并结业。
(三)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秘书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汇
报公司的生产经营、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征求、听取本人的专业意见。
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业绩说
明会等会议组织,负责相关会议议案材料的编制、签字页收集等工作,为本人
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公司亦及时回复本人的问询。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未发生上述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各份定期报告,认为上述报告的编制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了对应报告期内经营管理和财务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的要求,公司内控体系和相关制度各个重大方面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
性均不存在重大缺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不存在重大偏差,能够充分有效地
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
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能认真、
勤勉地履行审计职责,恪守保密义务,保证了审计质量和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5 年度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未涉及。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未涉及。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
的议案》、《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的议案》,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情况均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薪酬水平适宜,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以
上其他情况报告期内未涉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王瑞林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勤勉尽职工作,忠实履行职责,认真、谨慎地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切实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持续提升履职能力,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
展。
独立董事:王瑞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