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
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监管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任职的
外部董事自公司领取固定津贴,与薪酬有所不同,不适用本制度中关于薪酬及绩效考核的相
关规定。
第三条 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薪酬制度与公司战略目标相匹配,推动长期价值创造;
(二)市场匹配原则:薪酬水平兼顾市场竞争力与公司承受能力;
(三)绩效联动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贡献紧密挂钩;
(四)风险约束原则:强化薪酬与风险责任的匹配,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五)合规透明原则:薪酬制度及执行依法合规、信息披露规范透明。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
制定、审查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
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
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负责薪酬制度的具体实施与日常管理。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
成。
第八条 绩效薪酬在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中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50%。
第九条 薪酬结构设置应当:
(一)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二)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三)与公司可持续发展、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相协调;
(四)预留调整空间,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第十条 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强度、市场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或季度发放。
第十一条 绩效薪酬依据年度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核发。
第十二条 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方
案另行制定。
第四章 薪酬标准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非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
东会决定,履职产生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
非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依据所任职务按公司薪酬制度执行,不另行领取董事
津贴。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所任职务、承担责任及业绩贡献确定薪酬标准,具体按公司年
度薪酬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薪酬标准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绩水平相匹配,并根据公司发展实际情况适时
调整。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薪酬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下列因素适时调整薪酬体系:
(一)宏观经济环境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化;
(二)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变动;
(三)公司战略目标及组织架构调整;
(四)个人岗位职责变动或职务任免;
(五)通货膨胀水平及生活成本变化。
第十八条 薪酬调整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薪酬水平市场对标机制,定期开展薪酬竞争力评估,确保薪酬体系的市
场吸引力。
第六章 风险约束与追索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薪酬风险约束机制,将风险管控指标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财务造假、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
部门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或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
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二条 因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需追溯重述的,公司应当对相关责任人的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重新考核,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有
权追回已支付的相关薪酬。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
制度条款如与届时有效规定相冲突,以届时有效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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