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吴红春述职报告
(2025 年 1 月 1 日~2025 年 8 月 5 日)
作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睦
股份”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的任期已于 2025 年 8 月 5 日届
满。在 2025 年度任期中,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睦新材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
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
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 2025 年度任期
内的工作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具体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吴红春,男,中国籍,1972 年 2 月生,大专学历,注册会计
师。
曾任长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镇海蛟川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
理、宁波雄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董事。1999年9月
至今任宁波雄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10月至今任宁
波浙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任会计师、董事长。2019年8月5日至
今任东睦股份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均不在股东单位任职;
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其所在的公司、事务所,没有同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经济往来。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对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任何情况。在履职过程
中,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独立董事任期内年度履职概况
委员会会议,无任何缺勤缺席情形。认真审阅会议资料,主动了解、
获取有助于做出决策所需要情况和资料,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运作情况。
在与公司保持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结合自身领域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
验,提出意见、给予建议,审慎表决,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和
义务,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一)2025年任期内出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情况
情况
应参加 亲自 以通讯 投反 投弃 应参 亲自
委托出 缺席 回避 缺席
董事会 出席 方式参 对票 权票 加次 出席
席次数 次数 票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加次数 数 数 数 次数
本人对任期内所参加审议的对各项议案没有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
票。
(二)任期内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本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第八届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董事换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企业经营
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等事项的决策中,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
知识和工作经验,切实履行了各委员会赋予的工作职责。本人出席各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如下所示:
本年度召开 实际出席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名称 出席方式
会议次数 会议次数
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6 6 亲自出席
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2 亲自出席
(三)任期内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议,没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情况。会上,本人认真审阅会议资料,
针对公司关联交易等相关议案,本人均进行了详细的审查工作,积极
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对各项议案没有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
(四)任期内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
报前,参加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情况见面沟通会,认真查
阅了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就相关问题与会计师进行了沟通了解,并
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进行了督促,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认真履
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
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与审计会计师沟
通审计情况,了解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
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任期内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及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我非常重视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尤其是中小投
资者的利益以及合法权益。本人通过业绩说明会积极与投资者沟通交
流,倾听投资者的声音,回复投资者关注的问题。通过股东会、上证e
互动平台了解投资者的关切,洞察投资者的情绪。
本人也积极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不受侵害,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及股东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在履职过程中,充分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任期内现场工作情况
委员会的会议以及其他情形,定期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控制
度建设及实施情况,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与公司经
营管理层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同时,本人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
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
经营管理献计献策。
本人2025年度现场工作时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能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工作开展,且不干预独立董事独立
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积极配合并协助我们独立
董事履职,为我们履职提供支持,创造工作条件,保证了独立董事享
有行使其特别职权及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公司董事会决
策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能够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同时
提供充分的资料,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便利、支持和协助。
(八)其他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
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切实加强和提高对公司和投资
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本人还通过自学相关知识提升自身的履职能力,来提升保护公司
和投资者的能力,助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三、独立董事任期内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任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
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
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
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报告期任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人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独立审核作用,持续关注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
况,审核了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合理性,从决策程序是否合
法合规、定价方式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方
面做出客观、专业的判断。我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
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是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定价公
允、合理,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关联董事都
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利于公司相关主营业务的发展;未发
生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本着勤
勉尽责、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严格审查,
经核查后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已经严格按照《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对外
担保(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履行对外担保情
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不适用。
(四)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公司《2024年年度业绩预告》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于2025年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未发布业绩
快报。
(五)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
报告期内,2025年3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并全票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
意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
构,以及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
营层根据市场情况、具体审计要求、审计范围及服务质量确定其具体
报酬。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就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
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同时,本人还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财会〔2023〕4号)规定,重点关注了公开招聘审计事务所标
准拟定、公开招聘审计事务所招标环节及聘任,审查选聘资料、选聘
方案,核查了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独立性、
投资者保护能力、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充分发挥了独
立董事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六)定期报告中运营性财务指标的变化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非财务信息内容
进行了审阅,对运营性财务指标的季度及年度变化以及其背后原因进
行了重点关注和了解,在与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和公司财务负责人充分沟通,协助公司更好的完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
制。公司的定期报告均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未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是有效的,不存在财务报告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
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任职务的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能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和有关考核激励的规定执行,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本报告期内实施完毕。我认为公
司2024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
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始终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持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交
流和沟通,促使公司信息披露更加规范和完善。报告期内,公司能严
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披露公司相关信息。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继续加强对公司内部控制有关工作安排的关注,
认真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启动内部控制制
度的修订,并建立简洁明了的职责权限表,本人认为公司依据企业内
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遵守并执行各项制度规范,内控体系运行良好,公司各项生产、
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有效提升了管理效率,降低了管理成本,增加
了效益,公司内控机制有效、运作情况良好,能够有效保障公司的健
康发展,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
缺陷,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情形。
(十一)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不适用。
(十二)其他事项
股东会的情况,也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履行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主动学习新的
法律法规,并积极参与独立董事后续培训和有关学习活动;在年度履
职过程中,完全保持了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出席了各项股东会、董
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深入调查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
控制建设情况,积极参与了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并发表相应的独立意
见,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
利益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支持,没有妨碍独立
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在
工作中给予的支持和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