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连锁: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0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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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结构,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公司
经营决策、管理与监督,促进公司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等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及独立董
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适当参考
外部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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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结果、奖惩挂
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具体职责与权限详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制定,薪酬方案应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
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
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
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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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的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中心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进行本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参照公司相同行业或相当规模并结合
公司经营业绩确定:
  (一)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
与岗位责任、年度贡献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未在
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年度履职情况、对公司治理与经
营发展的实际贡献确定薪酬标准,领取董事薪酬。
  (二)独立董事仅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兼任多个职务的,按孰高原则领
取薪酬,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年报中
进行披露。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非独立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为:基本
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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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薪酬:主要体现岗位价值,综合考虑所任职务的岗位
重要性、个人能力、履职情况等因素,结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确定,
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二)绩效薪酬:主要体现绩效结果导向,以公司经营目标为考
核基础,根据公司实现效益情况以及个人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对其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
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
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
励方案。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以及按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
差旅费、办公费等),公司给予报销。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的津贴每月发
放一次。
  第十五条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
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可以按月进行预发,
发放比例为绩效薪酬的 80%,剩余 20%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
绩效评价后支付,多退少补。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
展。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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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等后,剩余部
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
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
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
履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五)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六)因重大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第十九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任职
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
行利益输送。
  第二十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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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
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
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薪酬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
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
整的参考依据;
  (二)公司盈利状况;
  (三)组织结构调整;
  (四)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进行薪酬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
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补充。
                 第六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
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
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
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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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止付追索程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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