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二六年四月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本机构”或“中金公司”)
接受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征和工业”、“发行人”或“公司”)的
委托,就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事项(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 2 号——上市保荐书内
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
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人尽职调查报
告》中相同的含义)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公司名称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Qingdao CHOHO Industrial Co., LTD.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厦门路 99 号
成立日期 1999 年 10 月 9 日
上市日期 2021 年 1 月 11 日
上市板块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链条、链轮、汽车、农业机械、摩托车、游艇、飞机零部件的设计、生
产、销售及售后服务;销售:润滑油;货物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
经营范围
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0532-88306381
邮政编码 266700
传真 0532-83303777
公司网址 http://www.chohogroup.com
电子信箱 choho@chohogroup.com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二)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258,420.04 238,197.90 224,826.74
负债总额 116,413.98 112,409.30 108,627.13
股东权益 142,006.06 125,788.60 116,199.6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139,882.16 125,788.60 116,199.62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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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营业收入 193,235.69 183,506.75 173,217.00
营业利润 19,664.28 14,167.02 12,429.41
利润总额 19,630.42 14,128.76 12,295.93
净利润 17,618.74 13,097.65 11,600.5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7,514.39 13,097.65 11,600.55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5,049.94 28,225.26 16,540.2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2,730.89 -18,591.82 -38,056.5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902.25 -8,572.10 21,902.8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653.40 1,723.83 197.45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日/2023 年度
流动比率(倍) 1.45 2.37 2.37
速动比率(倍) 1.07 1.83 1.8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53.37% 58.73% 57.04%
资产负债率(合并) 45.05% 47.19% 48.32%
每股净资产(元) 17.11 15.39 14.21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4.29 3.45 2.02
每股现金流量(元) 0.20 0.21 0.02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5.20 4.92 5.22
存货周转率(次/年) 4.92 5.23 5.26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前 每 基本 2.14 1.60 1.42
股收益(元) 稀释 2.14 1.60 1.42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前 净 全面摊薄 12.52% 10.41% 9.98%
资产收益率 加权平均 13.15% 10.80% 10.32%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后 每 基本 1.75 1.57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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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日/2023 年度
股收益(元) 稀释 1.75 1.57 1.26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后 净 全面摊薄 10.20% 10.21% 8.87%
资产收益率 加权平均 10.72% 10.59% 9.17%
注 1: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
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 号)、《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23]65 号)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注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账面价值)/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计/资产总计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余额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余额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股本
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期末总股本
(三)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征和工业是中国链传动行业的领军企业。链传动是一种具有中间挠性件的啮合传
动,可用作动力传动、物料输送、曳引提升以及其他功能各异的专门用途。链传动、带
传动和齿轮传动是机械工业中传动部分的三大传动系统。链传动由于具有传动比精确、
传动效率较高、传力大、适应性强以及维修成本低难度小等优势,广泛地应用于摩托车、
汽车、船舶、农业机械、工程机械、起重运输机械、物流仓储、自动扶梯、食品药品机
械、轻工机械、石油化工等领域。根据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统计,征和工业摩
托车链系统和农机链系统连续 10 年(2016 年—2025 年)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一位。
报告期内,征和工业专注于各类链传动系统的研发、制造与销售,形成了以车辆的
发动机正时和传动系统、农业机械传动和输送系统、工业设备传动和输送系统为核心的
三大业务板块。在车辆链领域,公司以“发动机强化齿形链系统”为代表,成功打破国
外技术垄断,产品具备高强度、低噪音、长寿命等特性,适配新能源汽车混合动力系统、
高端燃油车及大排量摩托车的动力传动需求,与国内外头部车辆企业建立深度合作。在
农业机械链领域,公司聚焦联合收割机等设备,通过特殊硬化处理工艺和精密制造技术,
满足高载荷、抗冲击的作业环境,助力农业机械化升级。在工业设备链系统领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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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了多场景解决方案,包括物流输送链、自动化生产线链等,覆盖仓储物流、畜牧养
殖等细分市场,技术性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凭借行业领先的研发技术、产品质量及服务水平,征和工业积累了丰富优质的客户
资源。报告期内,公司为比亚迪、上汽集团、长安汽车、江铃汽车、大长江集团、隆鑫
通用、新大洲本田、张雪机车等知名汽车摩托车制造企业提供车辆链系统产品;为潍柴
雷沃、克拉斯、江苏沃得、金大丰等境内外知名农业机械厂家提供相关农业机械链系统
产品;为德国伊维氏、广东信源、青岛科捷、德国 WITRA 及大连美德乐等知名企业提
供工业设备链系统产品。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等。本次发行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注册,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均
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发行风险
本次发行为向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发行价
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即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
之八十,且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
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公司本次发行存在募集资金不足甚至无法成
功实施的发行风险。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会相应增加,而募投项目效
益的产生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在募投项目产生效益之前,公司的利润和股东回报仍主要
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因此,本次发行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即期回报在短期内有所摊薄。
此外,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进而导致公司未来的
业务规模和利润水平未能相应增长,则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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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一定幅度的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4)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
影响,而且受海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公司所
处行业的发展与整合、股票供求关系、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此外,本
次发行尚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方能完成,在此期间公司股票的市场价
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股票市场波动的风险。
(1)链传动行业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中国经济增长和工业发展,链传动作为工业基础行业,越来越多地服务于各个
下游领域。虽然公司凭借多年的沉淀与发展已成为国内链传动行业的领头企业,但是如
果公司不能准确把握行业和市场发展动态,未能积极发掘下游客户,或未能根据客户需
求的变化及时完成技术及生产工艺的升级创新,则可能会在未来市场竞争中丧失优势,
面临被竞争对手超越的风险。
另一方面,随着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的逐步提升,公司将大力开发技术含量较高的
高端产品,并进一步拓展国内外市场。未来公司将在各个细分业务板块与国际知名企业
开展竞争。虽然公司在国内具有明显领先优势,但经营规模和技术水平与世界一流企业
仍有一定差距。如果公司不能通过提高自身核心技术,保证市场的核心竞争力,未来发
展将面临一定的风险。
(2)宏观经济形势及政策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车辆链系统、农机链系统、工业链系统等,该等产品均为工业
和制造业的基础零部件,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与下游行业的发展密切相关。公司下游行
业主要为摩托车及其售后市场、农机、汽车、工程建造和施工设备、物流行业等领域,
均与宏观经济具有一定相关性。未来若国内外宏观经济出现较大的下行压力或农机等下
游领域政策支持力度减弱,可能会对公司的市场拓展和产品销售产生不确定性影响,进
而影响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
(3)国际经济政治变化带来的出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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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业务收入是公司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期内,海外市场业务主要面向亚洲、
南美、非洲等地区,该等地区的国际政治环境、经济发展和地方法律差异,都可能对公
司海外业务带来不确定性影响。
近年来,在美国关税政策调整的影响下,国际形势的变化复杂而深远,贸易保护主
义和逆全球化势力有所抬头。虽然报告期内公司在美国市场产生的收入较少,但如果未
来国际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导致公司主要出口国家贸易政策发生变化,则仍可能使得公
司海外业务发展受阻,进而对整体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1)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主要为带钢、套筒料、销轴料、滚子等,其价格波动往往与铁
矿石、钢材等大宗商品价格的波动态势呈正相关,而上述大宗商品除受全球宏观经济形
势的影响外,国内经济发展及进出口政策也会引起供求关系的改变,从而导致价格的波
动。未来若相关原材料价格在短期内出现快速上涨,则可能占用更多的流动资金且对公
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近年来积极开拓国外市场,主营业务出口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较高。公司
外销主要以美元报价和结算,汇率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变化而波动,具
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人民币汇率波动将对公司的出口业务及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3)经销商管理风险
万元和 83,322.05 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6.85%、44.02%和 43.12%。庞
大的销售网络、数量众多的经销商对公司经销商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销商
自身经营情况、是否会与公司发生纠纷、合作关系稳定程度,将可能影响公司产品在该
区域的销售业绩。此外,若公司对经销商的产品培训、服务指导不到位,或经销商未能
贯彻公司政策,也可能对公司品牌和业绩造成负面影响。
(4)经营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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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的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从而将对公司经营
管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若公司经营、销售、研发、生产、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等能
力不能适应公司规模扩张的要求,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不能与业务同步发展,战略决策、
发展方向和资源分配方式不能跟上市场的变化,将可能引发相应的经营和管理风险。
(1)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截至 2023 年末、2024 年末、2025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36,059.59
万元、34,171.19 万元和 35,922.06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6.04%、14.35%和
收账款余额的比重为 98.24%,账龄结构较为合理,且公司按照规定合理计提了坏账准
备。未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账款绝对金额可能进一步增加,如未来市
场环境或主要客户信用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公司可能面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风险,从
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2)税收优惠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征和链传动、上海瀚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金链检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
所得税优惠税率;征和工业(泰国)自 2015 年 10 月 23 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8 年,自
如果未来公司不能持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
或公司不满足税收优惠条件,公司的税负将会增加,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
产生不利影响。
(1)募投项目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的成功实施将显著提升公司农机部件产品及微型链系统软硬件一体
化产品的生产能力。募投项目新增产能对公司未来市场开拓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后
续能否顺利扩大市场销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
基于当前市场环境、行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作出的。然而,在本次募投项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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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过程中,发行人将面临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政策变化、竞争产品更新换代等诸多不确
定性因素,市场开拓能否取得预期效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市场拓展不力或公司
产品下游市场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募投项目的新增产能将不能得到充分消化,募
投项目将无法实现预期效益,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影响公司业绩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每年新增折旧、摊销费用金额较大。本次募投项目投产初期,
项目仍处于产能爬坡期,经济效益较少,新增折旧、摊销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
的影响。若本次募投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市场拓展不足,公司在折旧、摊销增
加的同时,无法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募投项目的研发及产业化成果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募投项目涉及微型链系统软硬件一体化研发制造项目,尽管公司具备专业研发
团队与较为突出的研发能力,但相关产品研发涉及技术路线研判、机械设计、算法以及
其他零部件,各环节紧密相关,若任一环节验证未达预期,可能导致研发及产业化周期
延长及相关成本增加,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4)募投项目新增产品未来不能及时取得或无法取得认证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新增细分产品品类,该等产品需通过下游主机厂客户测试及认证
后才能正式供货。如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不能及时通过或无法通过下游主机厂客户的测试
及认证,将影响相关产品的供货资格,进而影响公司新增产能消化,对本次募投项目实
施构成不利影响。
(5)研发产品未来下游推广应用不及预期的风险提示
微型链系统软硬件一体化研发制造项目涉及的智能灵巧手及其相关产品尚处于早
期发展阶段,公司相关技术及其在应用场景中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更新迭代速度较快,未
来发展趋势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相关研发成果的应用场景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可
能面临研发成果无法转化,以及下游推广应用不及预期的风险,导致前期研发投入难以
回收,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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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情况
证券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股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公司将在通过深交所审核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在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
之八十(以下简称“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的批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
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但
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公司将按最新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询价确
定的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文件为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数量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同意注册文件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
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若按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测算,本次向
发行数量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452.50 万股(含本数)。
在本次发行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因送股、
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限制性股票登记或其他原因导
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有新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要求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
届时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
定条件的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
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其中,证券投资基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
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
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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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
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
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取得的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限售期
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
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
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章一鸣:于 2021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厦门象屿非公开发行项目的保
荐代表人,曾经执行广联航空创业板 IPO 项目、长城汽车可转债项目、中成股份非公
开发行项目、招商港口非公开发行项目以及盛航股份可转债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
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米凯:于 2017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中铁特货主板 IPO 项目、征和工
业主板 IPO 项目、厦门港务非公开发行项目、圆通速递 A 股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曾经执行密尔克卫可转债项目、圆通速递非公开发行项目、万华化学非公开发行项目等,
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上官森,于 2022 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曾经参与世盟股份 A 股 IPO
项目、潍柴雷沃 A 股 IPO 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
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项目组其他成员:常运生、张锦珊、胡育圣、李一男。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机构自身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持有发行人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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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机构自营类(含做市)账户持有公司 2,74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3%。
除上述情况外,本机构自身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上述本机构各账户持股情况是依据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日常市场化行
为。该等情形不影响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独立性,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利
益冲突。
(二)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不存在持有本机构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中金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或
“上级股东单位”),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公司约 40.11%的
股权,同时,中央汇金的下属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共持有中金公司约 0.06%的股权。中央汇金为中国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
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
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中央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
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发行人提供
的资料及公开信息资料显示,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况。
(五)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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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
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
持,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六、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
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2025 年 8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
(二)2025 年 9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
(三)2025 年 9 月 19 日和 2026 年 3 月 19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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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四)2026 年 4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与上市完成后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1 个完整会计年
(一)持续督导事项
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
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息披露等义务;
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2、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提交的其他文件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
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 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
的制度 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董事、高级管理
止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 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
控制度 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关联交易制度》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 等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履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
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 披露制度;
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通报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并对关联
交易发表意见。
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 2、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 事项;
诺事项 3、如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保荐机构要
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担保行为;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
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 1、列席发行人的股东会、董事会,有权对上述会议的召开议程或
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 会议议题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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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安排
他主要约定 2、有权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
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荐机构提供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的工作便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 利,及时、全面向保荐机构提供一切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并确保并
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 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无故阻挠保荐机构
相关约定 正常的持续督导工作;
续督导期间履行义务,并应督促该等证券服务机构协助保荐机构做
好持续督导工作。
(四)其他安排 无
八、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章一鸣、米凯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 1166
传真:(010)6505 1156
九、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主板上
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上市的相关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发行的证券具备在深交所主板上市的条件。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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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证券在深交所主板上市。
特此推荐,请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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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陈 亮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孙 雷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章志皓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章一鸣 米 凯 年 月 日
项目协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
上官森 年 月 日
保荐人公章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