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
(江建辉)
作为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黄山谷捷”)董事会独立
董事,2025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
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
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及独立性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本人江建辉,1973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
学历。1992 年 7 月至 1995 年 5 月任黄山市棉纺厂技术员。1995 年 5 月至 2016
年 2 月历任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民庭副庭长、庭长。2016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专职律师。2019 年 4 月至
今任安徽哲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22 年 9 月至今任黄山谷捷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
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
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任职符合《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
要求。
二、独立董事 2025 年度履职情况
(一)2025 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审阅会议材
料,认为有关议案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董事会及专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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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除与自身利益相关的议案回避表决外,对各议案未提出异议,
均投赞成票,无反对和弃权的情形。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会议决议事项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
独立董事 应参加董 现场出 以通讯方 委托出席 缺席董 是否连续两次 出席股
姓名 事会次数 席董事 式参加董 董事会次 事会次 未亲自参加董 东会次
会次数 事会次数 数 数 事会会议 数
江建辉 8 6 2 0 0 否 3
本人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以及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以及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以及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主任委员。2025 年度,公司共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5 次(其中,第一届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会议 3 次,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 2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 2
次(其中,第一届、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各 1 次),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 2 次,本人均全部亲自出席会议,认真勤勉履行职责。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3 次(其中,第一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 2 次,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1 次)。本人均根据《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核相关议案,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人员、审计
机构就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审计重点、初步审计情况等进行了有效沟通,维护了审
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行使表决权;本人监督公司对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切实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探讨和交流,及时了解年度审计报告的编制工作及年度审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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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进展情况,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及公正。
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地
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机会,多次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等事项;本人也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公司董事、
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对
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层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掌握公司的
经营动态。
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
及时提供独立董事履职所需相关材料、汇报公司经营情况,认真听取独立董事的意
见,形成有效的良性沟通机制,为独立董事科学决策、尽责履职提供保障。
报告期内,本人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 15 天,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的规定。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了财务报告及《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
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二)续聘公司审计机构事项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了一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事前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对
拟续聘审计机构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核查,认
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
力和资质,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本次续聘审计机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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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预计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事项,上述议案均经全体独立董事审查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人通过认真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
据、关联交易开展的目的和影响、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是否对公
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等方面,认为此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正常日
常经营所需,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
定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及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
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本人作
为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规定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对相关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认真审阅。公司对相关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详
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查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提请董事会审议的《公司 2025 年度董事长薪酬方案》
和《公司 2025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了审查。本人认为,上述薪酬方
案能够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
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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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开展换届选举工作。本人作为第一届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对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查,认
为各候选人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专业背景和工作
经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履职能力,
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本人作为第二届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事前对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提名委员会一致认
为拟任人选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
职责的要求。本次高管人员聘任的提名、任免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四、其他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相关规定,本人未单独提议召开董事会
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未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开展审计、咨询或核
查,不存在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形。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关监管规则,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关注行
业动态,与公司管理层紧密联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勤勉、独立客观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凭借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做出判断,审慎行
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助力公司稳定健康发
展。
独立董事:江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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