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线缆: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0 22: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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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                       邮编:410000
               电话/Tel: +86 731 8868 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 19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6)国浩长律见字第 20260420-1-6 号
致: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牛娜律师、刘丹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法进行见
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南华菱线缆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
次股东会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
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本所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
陈述;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
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
出具见证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见证意
见如下: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通知
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2026 年 3 月 3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
议公告》及《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简称为“股东会通知”),
确定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股东会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事项等予以公告。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
召开。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0 日的交易时间,即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与本次会议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
的合法资格。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73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301,083,9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7.165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的 0%;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73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301,083,9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7.165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71 人,代表股份 23,682,79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00%。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71 人,代表股份 23,682,79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0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依法委托的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合法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
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无出现股东,不涉及现场投票的计票和监票。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获得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
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0,934,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04%;反对 7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
弃权 7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23,533,5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00%;反对 7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92%;弃权 7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8%。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0,924,1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9%;反对 7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
弃权 8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23,522,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52%;反对 7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96%;弃权 8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1%。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0,923,0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6%;反对 7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2%;
弃权 8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23,521,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06%;反对 7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5%;弃权 8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9%。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0,896,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78%;反对 10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5%;
弃权 8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23,495,5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96%;反对 10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65%;弃权 8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40%。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0,915,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41%;反对 8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8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23,514,3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89%;反对 8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75%;弃权 8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36%。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0,923,1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6%;反对 7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弃权 8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23,521,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10%;反对 7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0%;弃权 8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10%。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0,925,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74%;反对 7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
弃权 8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23,524,2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07%;反对 7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34%;弃权 8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8%。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0,922,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3%;反对 8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7%;
弃权 8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23,521,0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72%;反对 8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95%;弃权 8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33%。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593,4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08%。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23,518,6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71%;反对 7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2%;弃权 8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98%。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钢铁集团有限
公司、湖南迪策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华菱锐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
避表决。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0,913,8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35%;反对 9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
弃权 7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23,512,6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18%;反对 9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4%;弃权 7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8%。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8,817,8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60%;反对 11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弃权 7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23,491,3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18%;反对 11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6%;弃权 7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6%。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熊硕、张军回避表决。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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