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方微: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0 22: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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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147 号
致: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以及《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
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
《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
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2026年4月20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长宁区协和路1102号建滔诺富特酒店1楼临空
厅召开,公司董事长史浩樑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043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8,701,8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7874%,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4,023,18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6821%。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4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678,657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4.105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1,042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4,678,8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05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
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157,620,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8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597,6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6.8823%;反对899,3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5935%;弃权18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24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7,612,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8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589,6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6.8592%;反对902,5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027%;弃权18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38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6,683,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9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660,1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1789%;反对1,822,9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2568%;弃权19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64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7,508,35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2480%;反对984,29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6202%;弃权209,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485,366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6.5584%;反对984,291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8383%;弃权20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6032%。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6,560,45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6507%;反对1,031,89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6502%;弃权1,109,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537,466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3.8251%;反对1,031,891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9756%;弃权1,10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1994%。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6,628,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1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605,0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0200%;反对1,861,6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3684%;弃权21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611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6,492,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2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469,9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3.6304%;反对1,879,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4209%;弃权32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487%。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6,602,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1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579,4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3.9462%;反对1,880,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4237%;弃权21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630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2,548,26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3.8562%;反对1,917,29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5287%;弃权213,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548,266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3.8562%;反对1,917,291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5287%;弃权21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6151%。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2,579,06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3.9450%;反对1,895,69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4664%;弃权204,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579,066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3.9450%;反对1,895,691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4664%;弃权20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885%。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7,574,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0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551,4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6.7491%;反对926,1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708%;弃权20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80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 人 :
         朱小辉
                        经办律 师 (签字) :
本所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 509单 元, 邮编: 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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