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评估的专项意见》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在任独
立董事薛跃女士、王瑞林先生、刘葳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
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薛跃女士、王瑞林先生、刘葳先生的履职情况,以及其签署
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的自查报告》等相关自查文件,全体独立董事均具备胜
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全体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
司股东单位及其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独立董事均不存在同时在
超过三家以上的 A 股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且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性的
情况,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影响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符
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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