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股份”
或“公司”)股东回报政策的一致性和稳定性,积极、稳定
回报股东,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实际,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如下。
一、规划制定原则
(一)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切实维护股
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二)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与稳定性,同时兼顾公
司可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与论
证过程中,已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二、考虑因素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立足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
等因素基础上,以及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健全现金分红
回报机制,确保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符合利润分配
的条件下,董事会将充分考虑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
者分红预期。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提议进行中期分红。公司召
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
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
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按母公司报表口
径),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度)每一年度拟分配的现
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应不低于当年度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50%。公司以现金支付为对价,采用
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等实施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
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确有必要对
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
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与实施机制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订。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露。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若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
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
露并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
(四)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
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
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
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
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订时亦同。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