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丽泽 SOHO B座 20 层 邮编:100073
电话:(010) 51423818 传真:(010) 51423816
目 录
一、鉴证报告
二、鉴证报告附送
三、鉴证报告附件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location):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丽泽 SOHO B 座 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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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华核字(2026)第 00001799 号
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磁谷科技公
司”)董事会编制的《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一、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编制《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是磁谷科技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
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
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
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
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
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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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我们认为,后附的《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
理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编制。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磁谷科技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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