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0 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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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6-026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4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4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间为:2026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58,167,3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8614%,其中: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1,094,18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16.88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
次股东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7,387,5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979% ; 反对 441,200 股,占 出席本 次股 东会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2%。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606,5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529%;反对 44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43%;弃权 33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28%。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7,379,8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950% ; 反对 442,900 股,占 出席本 次股 东会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5%。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598,8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258%;反对 44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03%;弃权 34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40%。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7,331,7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63% ; 反对 473,100 股,占 出席本 次股 东会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4%。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550,7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563%;反对 47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66%;弃权 36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70%。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7,171,8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144% ; 反对 641,600 股,占 出席本 次股 东会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1%。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390,8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930%;反对 64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02%;弃权 35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67%。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7,339,0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92% ; 反对 475,700 股,占 出席本 次股 东会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6%。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558,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820%;反对 47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58%;弃权 35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21%。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7,159,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095% ; 反对 609,800 股,占 出席本 次股 东会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3%。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378,1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482%;反对 60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82%;弃权 398,4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36%。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7,367,8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903% ; 反对 452,400 股,占 出席本 次股 东会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5%。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586,8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834%;反对 45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37%;弃权 347,1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29%。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862,2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6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66%。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 以上才能通过。关联股东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飞回避表决。根
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562,2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968%;反对 46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33%;弃权 36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98%。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7,198,0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245% ; 反对 565,400 股,占 出席本 次股 东会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4%。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417,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853%;反对 56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18%;弃权 40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29%。
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7,139,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017% ; 反对 648,600 股,占 出席本 次股 东会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358,1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777%;反对 64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49%;弃权 379,6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7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指派王佳乐律师、余婷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议;
股东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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