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新机电: 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0 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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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致: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科新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坤律师、王福松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
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4月20日上午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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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公司股东发布了《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
东会通知的公告》
       ,公告了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登记方式、网络投票时间、网络
投票的途径、网络投票方式及程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
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0日下午14点在四川省什邡市
经济开发区沱江路西段21号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A301会议室召
开,公司董事长林祯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4月20日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2026年4月
所交易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2026年4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
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现场实际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名,代表的股份总
数为113,587,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671%。经本所律师
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
合法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参加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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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股东共224名,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2,083,013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4111%。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24人,代表股份数为12,083,013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1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
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现场股东会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定指定了
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现场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25,479,4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6%;反对112,60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6%;
弃权7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62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891,5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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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51%;反对112,6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含网络投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9%;
弃权7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653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25,479,4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6%;反对112,60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6%;
弃权7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62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891,5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51%;反对112,6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含网络投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9%;
弃权7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653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25,453,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7%;反对135,80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1%;
弃权8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65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865,2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75%;反对135,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含网络投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9%;
弃权8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6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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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25,449,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5%;反对139,80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2%;
弃权8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65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861,2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44%;反对139,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含网络投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70%;
弃权8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6786%。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25,476,8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5%;反对112,10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2%;
弃权8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65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888,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36%;反对112,1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含网络投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77%;
弃权8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6786%。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25,455,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4%;反对131,700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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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8%;
弃权8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66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867,3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48%;反对131,7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含网络投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00%;
弃权8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6952%。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股东会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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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为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青泽波       见证律师:           黄 坤
                                王福松
                             二 0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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