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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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77号
致: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
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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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在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
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
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会由2026年3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决
议 召 集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本次股东会通知。前述股东会通知列明了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
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0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
街道容里建丰路7号德美新材料创新科技园(顺德园区)E座103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9:15-9:25,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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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7名,持有公司股份186,795,0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734%。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
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
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
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表,本次
股东会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92名,代表公司股份21,778,525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520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出
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以
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会规则》和《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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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208,137,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1,993,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85%;反对373,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56%;弃权6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9%。
表决结果为:同意208,125,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
表决结果为:同意208,124,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1,980,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99%;反对375,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1%;弃权7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0%。
表决结果为:同意208,159,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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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2,015,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84%;反对384,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5%;弃权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1%。
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08,122,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表决结果为:同意208,169,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2,024,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18%;反对375,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3%;弃权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
表决结果为:同意208,119,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1,974,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24%;反对376,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00%;弃权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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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同意208,117,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7%。
表决结果为:同意208,112,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关联股东黄冠雄、佛山市顺德区德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何国英、佛山市顺
德区瑞奇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昌连荣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30,884,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0,884,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45%;反对386,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29%;弃权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6%。
表决结果为:同意208,176,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2,032,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2%;反对378,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2%;弃权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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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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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6]第 77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李 忠 韦少辉
董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