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郭珣律师、徐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
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
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
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之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
等事项, 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 14: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0 日 9: 15 至 9: 25, 9:
间为 2026 年 4 月 20 日 9: 15 至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
和相关验证文件, 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 及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 或 股 东 代 理 人 ) 共 计 299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为
员现场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
决。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
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
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 128,944,98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17%;
反对票 786,785 股, 弃权票 293,718 股。
(二) 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 128,894,65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13%;
反对票 792,692 股, 弃权票 338,138 股。
(三)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 129,066,345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26%;
反对票 790,433 股, 弃权票 168,706 股。
(四) 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 128,996,42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21%;
反对票 956,063 股, 弃权票 72,997 股。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 38,924,5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6.77%;
反对票 1,134,477 股, 弃权票 163,138 股。
(六) 审议通过《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 128,927,00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16%;
反对票 1,019,762 股, 弃权票 78,718 股。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 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会
议审议通过,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未参加表决, 涉及
影响中小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