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或“万商天勤”)接受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智翔金泰”或“公司”)的委托,就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2026 年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就本激励计划的相
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声明如下: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的复印件或
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履行的法定程序、信息披露以及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影响等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智翔金泰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披露材料的组
成部分,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2026 年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6 年激励计划》授予
(一)关于《2026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
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2026 年激
励计划》的授予日。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确认授予日为 2026 年 4 月 20 日。
票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 年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2026 年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的一个交易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2026 年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2026 年激励计划》有关规定。
(二)《2026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价格、数量及激励对象
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2026 年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价格及数量以及本次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2026 年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
(三)《2026 年激励计划》授予所涉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
根据公司《2026 年激励计划》,只有在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满足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
情况下,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2026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2026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就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2026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2026 年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及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
《2026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进行《2026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条
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2026 年激励计划》的
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宏 律 师 经办律师: 周 游 律 师
(签名) (签名)
徐 璐 律 师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