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云科技: 公司章程(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0 19: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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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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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由其前身东莞明家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并于 2008 年 10 月 23 日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738599734U。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00 万股,于 2011 年 7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英文名称:(Jiayun Technology Inc.)
  第六条 公司住所:东莞市横沥镇村头村工业区
         邮政编码:523475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34,555,224 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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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宗旨:追求创新发展,技术领先,深化互联网与高科技
行业布局,致力于成为行业领导企业,为社会创造价值,为股东创造财富。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
研发、销售:手机软件、计算机软件;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
告;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设计及施工;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向发起人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200 万
股,其中周建林认购 330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3.5000%;周建禄认购 12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0770%;王平认购 28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385%;
朱志林认购 143.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538%;黄映凤认购 83.2 万股,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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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总股本的 1.6000%;敖访记认购 6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538%;李浩棠
认购 43.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308%;梁玉英认购 27.2 万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5231%;吴汉生认购 1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462%;张涛认购 8 万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538%;汤松榕认购 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538%;
方礼霞认购 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538%;欧阳勇斌认购 4.8 万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0923%;王培育认购 3.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15%;曾凡然认
购 1.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08%;柳勇认购 1.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634,555,224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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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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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它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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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向公司提
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提供证明其持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
主动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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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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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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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提
案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利的行使。
  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公平性,
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
老股东更换,防止公司出现动荡,并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和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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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
会召开日失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 12 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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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
召开年度股东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即
不少于 5 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的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
中指定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召开地点应当明确
具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
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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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公司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享有的股东会召集请求权。对于股东提议要求
召开股东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
否召开股东会,不得无故拖延或阻挠。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公司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
权、投票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六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召集人决定不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不
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同时,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临时提案内容和召集人的说明在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会决
议一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不含会议召开当日)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含会议召开当日)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
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公司股东应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股权登记。未进行股权登记的股
东可以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七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七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公司应当通过视频、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会提
供便利。
 第七十八条   由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1 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七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1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八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报告。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六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1 股份
享有 1 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形式表决
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行使表决权。如同一股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股东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日的该所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九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
东可提出董事候选人。
  公司应加强与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沟通,通过公开征集董事人选等方
式,为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推荐董事候选人提供便利。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详细情况,并于股东会召开 10 天前将被提
名人的详细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提交董事会。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 10 天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董事当选后,公司应及时与当选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上述聘任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九十四条   董事选举时,可以采用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的方式。股东会选
举董事(含独立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董事(含独立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
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
由地在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
投于一人。投票结束后按照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排
序,并根据应选出的董事、独立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如果得票相同的
候选人人数超过可当选的名额,那么得票相同的候选人需进行新一轮的投票选举
以确定当选人选。
 第九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〇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组织点票。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和股东
表决情况;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
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提案未获通
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四)聘请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立即就任,原董
事做好交接工作。
 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
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
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
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
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六)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联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详细资料、解释或者进行讨论;也可以要求公司及时回复
其提出的问题,及时提供其需要的资料;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应积极参加董事会,如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
不能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时,董事会应提供电子通讯方式保障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在任董事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或出现其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
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不当然解除,在原定任期结束后的一年之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与董事签署保密协议书。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
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
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中第一款第(一)至(九)项职权应当
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等方式加以
变更或者剥夺。
  第一百一十七条中第一款第(一)至(十六)项职权中,对于涉及重大业务
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应对董事会的运作负主要责任,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适用于
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
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可以是专人送出、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电话或短
信等方式。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 5 日前发出通知。但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及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
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应主动通过其他渠道获知公司信息,特别是应加强与
中小股东的沟通,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
的利益和诉求。
  公司应建立健全董事问询和回复机制。董事可以随时联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要求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提供详细资料、届时或进行讨论。董事可以要求公司及
时回复其提出的问题,及时提供其需要的资料。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董事
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其他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和资料的
基础上,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
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主动调查或者要求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足的资料或
信息。
  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
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
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一名董事不
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2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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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节   董事长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
董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
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长应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
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发现董事会决议未
得到严格执行或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董事会决议无法执行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长应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
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性,即不具有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细
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
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
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
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
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事项相关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资料或者作出进一步说明,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会议审议事项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披露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其提出但未被公司采纳的提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有效地履行职责,
持续关注公司情况,认真审核各项文件,客观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行使职
权时,应当特别关注相关审议内容及程序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所
发布的相关文件中的要求。
  独立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主动关注有关公司的报道及
信息。发现公司可能存在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及时或
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
损害社会公众股的权益情形的,应当积极主动地了解情况,及时向公司进行书面
质询,督促公司切实整改或公开澄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
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
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和深交所报告。
 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
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
 一百四十六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独立董事特
 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
 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一百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任职
期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专业会计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
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有关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一百五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
方可实施。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一百五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一百五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人数和构
成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可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及第一百〇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
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
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
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
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
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
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
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
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六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高级管理人员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六十五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
任。
 第一百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如下: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 3 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
履行职责;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及
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
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
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可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
述报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
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所规定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本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一百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
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
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
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
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八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
             第八章   董事选聘程序
 第一百八十三条   除职工董事以外的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
进入董事会。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有效表决股份数除特别说明的以外,均指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
东均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由上一届董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表决。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
东均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以提案的
方式提交股东会表决。深交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异议的,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
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第一百八十六条   提名股东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
  股东会选举董事的,相关提案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则和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况;
  (三)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如是,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前述情况的具体情形,推举该
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六)候选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候选人之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书面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董事候选人名单作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其他合法有效的召集
人。董事会或股东会其他合法有效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该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一百八十八条       提名股东全部有效提案所提名的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
定或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在选举董事相关的股东会上,应设董事候选人的发言
环节,由董事候选人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加强候选董
事与股东的沟通和互动,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
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一百九十二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本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
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举的董事人数
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所有累积表决票均代表赞成票,不设反对
票、弃权票。
  (二)股东会根据本办法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的董事
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
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
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投票方式:
  (一)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二)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
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其少于的部分视为放弃。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当选:
  (一)等额选举
表决股份数的1/2以上时,即为当选。
举。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视为新一届董事会组建成立,缺额部分在3个月内
再次召开股东会,进行补选。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足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新一届董事会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方可成
立。
  (二)差额选举
表决股份数的1/2以上且该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该等候选人即为
当选。
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视为新一届董事会组建成立,缺额部分在3个月
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进行补选。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足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时,则应在本次股
东会结束后3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新一届董事会当选董
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方可成立。
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
较多者当选。若因2名或2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
应对所有未当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或当选人
数不足以弥补董事会缺额人数时,则应在3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进行补选。
 第一百九十六条    选举人须在选票选举人栏填明选举人姓名、股东户名、股
东代码、持股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在计算有效表决股份数时,相应扣除“弃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权”部分:
  (一)不用本办法所规定的选票的;
  (二)空白的选票投入票箱的;
  (三)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未填选举人姓名、股东户名、股东代码及填写内容与股东名册不符的;
  (五)所填选举人姓名及股东户名、股东代码外,夹写其它文字的;
  (六)适用累积投票制时,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
投票总数多于累积表决票数的;
  (七)未按选票备注栏内的规定填写的。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投票完毕后当场开票,开票结果由股东会召集人(或董事
会秘书)当场宣布。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选的董事按本章程的规定就任。公司应为新任董事提供
参加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机会,敦促董事尽快熟悉与履职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
              第九章   重大交易决策程序
 第二百条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以及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主营业务的活
动。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二百条第(二)项至第(四)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
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二百〇五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二百〇二条和
第二百〇三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等,可免于按照第二百〇三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
仅达到第二百〇三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第二百〇三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
议程序。
  第二百〇七条   对于达到第二百〇三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
股权,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
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
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一年。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第二百〇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发生第二百条规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
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并参照第二百〇七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
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二百〇一条、第二百〇二条和第二百〇三条
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发生第二百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时,应当
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第二百〇一条、第二百〇二条和第二百〇三条标准的,适用第二百〇一
条、第二百〇二条和第二百〇三条的规定,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第二百条规
定的“委托理财”等事项时,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二百〇一条、
第二百〇二条和第二百〇三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二百〇一条、第二百〇二条和第二百〇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第二百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提供担保”事项属于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时,
应依照第五十一条执行。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二百〇一条、第二百〇二条和第二百〇三条规定。
 已按照第二百〇一条、第二百〇二条和第二百〇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
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第一节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
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第二百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
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与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
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二百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或者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第二百一十七条或者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二百一十七条或者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应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更新,确保关联方
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
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
批、报告义务。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第二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二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
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
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
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
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
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百二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
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股东: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第二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
自然人。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并及
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当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
方可实施。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第二百条规定“委托理财”等事项
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二百二十七条或者第二百二十八条标准的,适用第二百二十七
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已按照第二百二十七条或者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二百二十七条或者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二百二十七条或者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
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
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百三十三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
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第二百三十
二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3年的,
应当每3年根据本章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
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
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
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交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送并
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一)公司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
据每一会计年度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
公司股东会依法依规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二)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可提出分配中期
股利或特别股利的方案,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并在公告董事会决
议时应同时披露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四)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董事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对报告期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
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
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
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
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会
提出,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订或修改提交股东会
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
经过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七)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
  (八)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由董
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可以不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且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若出现二级市场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亏损除外),公司可考虑回购
部分股份。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
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若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 1
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
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可实施股票
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采用股
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现金分红条件:在当年盈利的情况下,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且提取法定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
项,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
据公司的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理。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
近 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五)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四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百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百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五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五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二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进行。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特快专递、
电子邮件、电话或短信等方式进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 7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六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六十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三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六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设立 1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六十三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
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六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六十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七十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七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七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
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七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七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七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二百七十八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八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八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八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八十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二百八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如果本
章程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冲突,应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且公司应在合理时间内尽快对本章程进行修改。
 第二百八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九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九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少于”,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过”不
含本数。
 第二百九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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