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预防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商业贿赂,强化公司
治理的长效预警机制,保障公司和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各种
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意见》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
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
工,树立廉洁、勤勉、敬业的工作作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防止发生损害公司、股东及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禁止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
禁止公司员工和相关人员,以及以公司名义或为公司合法权益开展业
务的商业伙伴,通过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交易对方的员工以及其他可
能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主体和个人,以实现获取不正当利益
的行为。
禁止公司内部员工接受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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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业贿赂行为
第五条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
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等各种名义直
接或间接提供、承诺、给付、索取或收受现金、有价物或其他利益的
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公司的任何商业活动中,禁止以下贿赂或反向贿赂行为: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收受、索
取任何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营活动中收受或给予交易对方财
物、财产性利益;
(四)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他人以达成商品购销目的,或者
账外暗中给予、收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回扣;
(五)在招投标项目中徇私舞弊,索取、非法收受投标人、承包
方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六)在生产、采购、销售等经营管理活动中,违规接受或向客
户、投标人、供应商提供可能影响职务廉洁性的活动;
(七)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
技术服务费、科研费、临床费等名义,给予或收受对方单位或个人财
物、其他利益;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贿赂、
收受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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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于应当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公司应严格按照《招标投
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及客户要
求通过公平竞争获取项目。
第七条 公司的其他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销售、借款、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分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领导公司反商业贿赂工作,督促管理层建立
和完善公司的反商业贿赂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商业贿赂在内
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应组建廉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对公司反商业贿赂工作进行持续监督。
第九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董事长担任,组员包括总经理、内审部
门负责人等。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门是反商业贿赂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
及所属子公司的反商业贿赂工作的实施。具体包括:
(一)受理、登记相关商业贿赂的举报工作;
(二)组织商业贿赂案件的调查;
(三)对商业贿赂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责任追究意见;
(四)其他反商业贿赂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商业贿赂事件的调
查和取证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本部门贿赂腐
败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是本单位、本部门反贿赂反腐败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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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商业贿赂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商业贿赂的
企业文化环境:
(一)公司董事、管理层应当以身作则,以实际行动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公司反商业贿赂政策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
式进行有效公布,帮助员工树立讲究诚信道德、杜绝商业贿赂的正确
价值观;
(三)为员工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培训,帮助员工正
确识别商业贿赂行为,妥善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抵御不正当
利益的诱惑;
(四)将公司倡导遵纪守法和诚信道德的价值观以适当形式告知
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关系的相关方,如公司客户、供应商和股东等,
传递公司反商业贿赂的理念及相关要求;
(五)鼓励员工及相关方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匿名或实名举报;
(六)和董事、员工签署《反商业贿赂协议书》。
第十四条 公司应结合各项商业活动开展的实际情况,评估、识
别发生商业贿赂行为风险较高的领域和环节,针对性地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五章 商业贿赂案件受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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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鼓励员工及知悉案件情况的社会各方通过电话、
电子邮箱、信函等途径向公司举报商业贿赂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受理举报线索后,应依程序进行调查,
并形成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形成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处理对象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
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接到申诉后,经核查发现确有新证据、新情
况可能导致原处理意见有误的,应当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内审部门,并
由内审部门审核、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形成处理意见。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发现商业贿赂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补
救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由此给公司业务及声誉等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二十条 经调查确认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批评、扣减薪酬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公
司有权采取降职、撤销职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处理措
施。
公司可视需要将处理结果向内部及必要的外部第三方通报。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理:主动交代违规
违纪问题的;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避免(挽回)损失
的;检举揭发他人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理:强迫、唆使、
威胁利用他人违规违纪的;拒不改正错误、拒不赔偿经济损失或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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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所得的;多次违规违纪的。
第二十三条 商业贿赂数额巨大的,公司保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的权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
行。
第二十五条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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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