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实业: 华资实业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鲁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0 19: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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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计委
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本人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工作中忠实履行职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充分发挥作为独立董事的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作用。现将2025年度履职情况说明
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王鲁琦,男,1989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注册会计师。现任山东黄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项目经理。2022 年 5
月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
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作为会计方面的专业人士,
本人从财务、内控等角度为公司的决策提供合理意见,为公司的正确决策发挥作
用。
并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所有审议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无提出异议
的事项,也无反对和弃权的情形。本人认真仔细审阅会议相关资料,参与各项议
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积极维护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报告期内,召开8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别审议了公司定期报告、内控评价报
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本人亲自出席了前述会议,并以严谨的态度行使
职权,对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所有审议或研讨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
见。
     (二)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中兴华”)相关人员开展 2024
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进场前,本人认真听取、审阅了事务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
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就审计的总体策略、时间安排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在中
兴华审计过程中,本人对审计工作进行了督促,与会计师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审计结束后,本人对中兴华整体审计工作进行了评估总
结。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就中小投资者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四)现场考察情况
察。同时,本人通过电话、会谈等多种形式与公司、会计师保持沟通,积极关注董
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
性和客观性。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保持着密切的沟
通,及时通报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对于需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均及时
通知并提供资料,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全面知悉公司运营状况。公司还通过现场考
察、现场会议及通讯会议等形式,就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沟通交流,为独
立董事履职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本人认为,公司 2025、2026 年度与关联方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属于公司正常业务范围,交易定价原则为按市场价格定价,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将前述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出售资产的关联交易
  经审慎核查,公司提交审议的出售资产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和未来发展规划,定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前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经审慎核查,本人认为:2025 年度,公司提交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编制
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所载财务信
息等内容、格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
方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能够覆盖重要经营环节的基本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
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编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
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的现状,能够有效防范风
险,对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客观、准确。
  (四)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本人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
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
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聘任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聘任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的事项
 经审核,滕明尚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符合公司财务总监的任职要求,我
同意聘任滕明尚先生为公司的财务总监。
 (六)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经审核,执行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
况,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同意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决定。
 (七)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债权投资的事项
 经审核,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债权投资事项,是经公司审慎评估测试
后做出的,有利于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同意公司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及核销债权投资。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生产经营信息,认真审阅相关事项,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就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在维
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障董事会职能的科学、高效,努力为公司合法经营、规范运作做出更大贡献,切实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
签字页)
                       报告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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