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吴卫红)
立董事,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
定,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关注公司
的经营业务及发展情况,助力公司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现就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吴卫红,1981 年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正高级工程师。
有限公司技术开发人员、浙江大学能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务。2024 年 5 月 28 日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各项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职务,也未在
公司股东单位中担任职务;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亦不在公司或附属企
业任职。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相关独立性的要求,不
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议 8 次),4 次股东会。本人均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审阅并审议通过各项议案,
未提出异议,亦不存在反对、弃权情形。报告期内,本人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
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参加股东会
参加董事会情况
姓名 情况
本年应参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出席股东会
加会议次 方式参 次未亲自参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的次数
数 加次数 加会议
吴卫红 11 11 8 0 0 否 4
(二)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议 3 次。报告期内,本人对各次关联交易的内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审核意
见,对各项议案未提出异议事项,亦不存在反对、弃权情形,切实履行了独立董
事的职责。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
本人担任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与战略委员会委员。2025 年度,本人出席的
上述委员会会议情况如下:
会议名称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战略委员会 2 2 0 0
本人对以上专门委员会会议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所有议案均投赞
成票,未提出异议事项,也未投过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与内部审计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
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充分讨论与交流,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细化人员分工,并
加强业务技能提升,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认真回复
中小股东提出的问题,发挥独立董事在监督和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赋予的职权,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会、开展
现场考察、与公司管理层、有关部门及外部审计机构现场沟通等方式履行职责,
本年度现场工作时间满足有关要求。本人积极关注公司日常运营状况及在本人专
业领域相关的业务情况,会前认真阅读会议资料,并进行详细了解、核实,充分
发挥专业所长,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意见,审慎表决,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合
规运作及披露信息发挥积极作用。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本人有效行使职权,
及时传递资料和汇报有关经营情况,本人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日常生
产经营动态。公司工作人员及时向本人传达监管新规及培训信息,为本人履职和
学习提供了条件和支持。本人也通过积极参加各类合规培训,不断提升独立董事
履职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核了《关于收购诸暨保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95%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浙江省环保集团宁波禹成有限公司
同书〉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公
司以上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交易价格和定价依据公允、合理,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均回避了相关议案
的表决,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
(二)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
制并披露了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认
为,公司定期报告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
金流量,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
运行情况,公司能够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有效的控制。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
审计机构,并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审核,本人认为,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胜任
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诚信状况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5 年
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
(四)2023 年限制性股票解除禁售及回购注销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议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
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对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并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
合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并进一步稳定了公司的核心骨干队伍,有效提升员
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严格按要求履行各项承诺,未发现违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等相关规定,本着诚信与勤勉的准则,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认真审议各项议
案,积极了解、掌握公司经营情况,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坚决维护了公
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忠实的原则,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结合行业情况和公司业务发展情况,为
公司提出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稳定健康发
展,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吴卫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