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文影业: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0 19:05:2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
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
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
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
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
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
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
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载了《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
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
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
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司会议室(杭州)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傅立文先生主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4 月 20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2026 年 4 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截至 2026 年 4 月 14 日(星期二)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363,874,4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538%。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
东共 37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8,270,4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574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
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385 名,
代 表 有 表决 权 的 公司股 份数 382,144,890 股,占 公司 有 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列席本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
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
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
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
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
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所获得的有效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371,254,7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1502%;反对 9,322,4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4,699,899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932%;反对 9,322,498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329%;弃权 1,567,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39%。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所获得的有效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371,483,6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2101%;反对 9,493,5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4,928,799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8960%;反对 9,493,598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593%;弃权 1,167,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47%。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所获得的有效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367,578,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1883%;反对 13,903,5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1,024,099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303%;反对 13,903,598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934%;弃权 662,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6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所获得的有效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366,183,0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8231%;反对 14,896,0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628,199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8837%;反对 14,896,098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064%;弃权 1,065,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99%。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所获得的有效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366,182,0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8228%;反对 15,297,0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627,199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8823%;反对 15,297,098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369%;弃权 665,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08%。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所获得的有效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370,502,3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9533%;反对 10,088,3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3,947,499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978%;反对 10,088,398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462%;弃权 1,554,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6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所获得的有效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367,924,6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2788%;反对 13,115,1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1,369,799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1877%;反对 13,115,198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04%;弃权 1,105,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19%。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所获得的有效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366,496,5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9051%;反对 14,589,9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941,699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984%;反对 14,589,998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014%;弃权 1,058,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02%。
   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三位独立董事汇报的《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3、6 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为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
的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本
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
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 2026 年 4 月 20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丹青
  负责人:颜华荣                        聂海鳞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浙文影业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