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天驰君泰(合
肥)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俊、汪泳艳律师就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券时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议由董事长宋志刚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
内容一致。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为 2026 年 4 月 20 日 9:15-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
表股份数 189,214,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4762%。经核查,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
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1,006 名,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30,203,598 股。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1,009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
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以及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3)审议通过了《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担保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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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9)审议通过了《鑫科材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
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
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