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工作,
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人员包括: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薪酬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
中央决策部署放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
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建立与绩效考核紧密挂
钩、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激励机制,绩效增、薪酬增,
绩效降、薪酬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党委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
前置研究机构,听取、研究讨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制度及薪酬方案,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
分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行政部门负责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薪酬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
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
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
(一)董事薪酬
(1)非独立董事薪酬
合同、具体任职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等在公司领取薪酬,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及其
他福利待遇,公司不再另行支付董事津贴。
贴签署任何书面协议,则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如与
公司就其薪酬或津贴签署书面协议的,按照协议的约定领
取薪酬或津贴。
(2)独立董事薪酬
公司独立董事采用固定津贴制,具体金额由公司股东
会审议批准。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
务,按公司相关薪酬规定、实际经营情况、个人履职情况
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并据此作为确定
薪酬的依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
章制度享受公司各项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主要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
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行职责发生的
合理费用由公司按照规定实报实销。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
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
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
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
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
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
内辞任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
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
司经营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环境变化。
(二)公司经营效益情况。
(三)市场薪资水平变化情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或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进行薪酬调整的其他情
形。
第六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七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
度。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
形,公司可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
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
回。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