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制度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条 为强化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敏感信息排查、
归集、保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加强投资者关系
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以及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
等。敏感信息排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
公司、控股股东及子公司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
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董事会办公室可以
对各部门、子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
小投资者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协助公司董事
会秘书处理公司敏感信息的保密及披露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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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行为,如有发生,应立即整改,并履行报告义
务: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
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
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2)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二)常规交易事项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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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
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相应的审核意见;
响;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经股东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总裁和其它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所涉
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五)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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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息;
等事件;
(六)重大风险事项
足额坏账准备;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第五条 在排查过程中,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
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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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现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
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办公室通知董事会。
第七条 各部门、各子公司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的,应及时向董事会
办公室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汇报:
一、 关联交易类事项:
(一)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
告的义务:
担保除外);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子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
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 对常规交易类事项:
(一)公司所发生的交易额度只要达到如下1-5条之一的,即负有履行信息
报告的义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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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各子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1-5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
告的义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对其他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应履行
报告义务;各子公司涉及金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的,应履行报告义务。
第八条 各部门、各子公司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内部
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并同时抄报董事
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
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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