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日电子: 福日电子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0 18: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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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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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的选任及履职工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
加强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
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上海证
券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
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相关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
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五)监管机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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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六)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的学历证明复印件等。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
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
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
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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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
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
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
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董事长应该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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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股东会会议;
   (二)督促、协助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
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
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
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
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
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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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及公司所属公司(
指公司财务报表并表范围内之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职能
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属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
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
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并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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