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股份: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麻国安)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0 18: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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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麻国安,作为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2025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要
求,勤勉、忠实、尽责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努力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审慎行使公司
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及时关注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专门委
员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维护公
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发展起到了积
极作用。现将本人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具备专业资质及能力,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
的经验。本人基本情况如下: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麻国安:男,1968年生,博士后,教授,律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教授、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市欧美同学会法律分会副会长、上海市
宝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国通信工业
协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温州商会、丽水商会、龙泉商会、缙云商会顾
问等职务。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除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均未
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年度履职概况
情况,持续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2025年度召开的董事会及相关会议,
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亦未有反对、弃权的情况,并
对重大事项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发挥了独立董事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全
体股东合法利益。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公司为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积极有效地配合了本人的
工作。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应参加董事    亲自出席董     委托出席                   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
                                 缺席次数
 会次数      事会次数      次数                     情况         会次数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定期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等重大事项。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对董事会的
全部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的判断,严谨地行使表决权,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
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年应参加专门        亲自出席专门    委托出席       缺席
      专门委员会
                    委员会次数          委员会次数     次数        次数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            2          0        0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2          0        0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3            3          0        0
  本人在会前认真审阅会议资料,对各项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审慎论证,就高管
聘任、薪酬、关联交易等议题与公司进行充分的会前沟通,在各次会议上积极参与
相关议题的讨论,独立、客观、慎重地行使表决权,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了积
极的作用。对会议审议的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异议,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公
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现场工作及其他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会会议,赴德清深入
调研、考察公司的生产和经营情况,及时知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2025年
度现场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15日。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年度经营管理和年度审计相关
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
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详细了解。本人认为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
件,保证了本人履职所需要的知情权及有效的沟通渠道。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
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就本人关心的
重要事项进行说明与解释,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在年报审计过程中,本人认真做好公司内部与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
作,持续跟进公司年审进度,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按时保质完成年审工作并如期提
交审计报告。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直接与中小股东进
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
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本人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
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具体如下:
  《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前,
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人认为:
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需要,
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亨通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
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财务公司在其批
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风险可控。公司制定的在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防范、控
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的风险,有效保障资金安全性。公司与财务公司签
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定价原则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是利用财务公司资金
融通管理平台,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公司融资渠道。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豁免承诺,仍诚信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
行承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先审核,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
年度报告(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
告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在相关会议上对
以上报告进行了审议。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各项内部
控制严格、充分、有效,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
  (四)聘请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
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支付2024年度报
酬的议案》,本人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法定资格和多年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及能力,历年来一直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对
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了解,能够胜任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
工作,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度公
司审计机构并支付2024年度报酬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六)实施员工持股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度第二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的议案》,本人认
为: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事宜符合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预留份额分配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
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的情形,亦不存在向参与对象提供贷款、贷
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5年度首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裁及变更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公司
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阅
杨钧皓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杨钧皓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或证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资格。本次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能够胜任
所聘任岗位的职责要求。同意公司聘任杨钧皓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5年度第二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裁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阅李学帅先生的个
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李学帅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
格。本次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的
职责要求。同意公司聘任李学帅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了核查,公司薪酬依据
公司所处行业和地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
行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忠实勤勉、恪尽职守,与董事会、
管理层之间保持充分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
经验,积极建言献策,促进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麻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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