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股份: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0 1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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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天(蓉)意字第 08 号
致: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四川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西段 61
号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
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股东会。2026 年 3 月 27 日,公司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四川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
西段 61 号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邓敏主持,完成了全
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
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380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2,751,4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7956%,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90,196,61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2946%。
票的股东共计 37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554,7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01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72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2,528,7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99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19,753,2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530,6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831%;反对2,909,7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2%;弃权88,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717%。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9,748,1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525,5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674%;反对2,909,7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2%;弃权93,4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87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318,955,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733,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312%;反对3,756,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89%;弃权39,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19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2025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9,744,0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521,4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548%;反对2,913,7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75%;弃权93,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877%。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续聘2026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9,742,3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519,7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496%;反对2,913,7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75%;弃权95,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929%。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19,733,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510,8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222%;反对2,931,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13%;弃权86,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665%。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2026年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9,662,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440,1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048%;反对2,910,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67%;弃权178,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48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刘    斌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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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_______
                                          【】
本所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
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5 层,邮编: 610041
                                   二 0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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