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佳科技: 三佳科技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0 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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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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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律意字[2026]第 01066 号
致: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
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三佳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徐兵律师、吴明玮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三佳科技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三佳
科技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根据三佳科技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
见。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布了《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为“通知”)。根据通知,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拟定于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做出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以
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
式、会议召集人、会议议案、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技股份有限公司 5 号楼党群活动服务中心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裴晓辉先生主持。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0 日
年 4 月 20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
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本次会议的统计和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365 名,于股权登记日(2026 年 4 月 13 日)合计持有股份 37,141,6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4435%。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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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35,093,433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50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份 2,048,202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28%。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
身份。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的通知及相关董
事会决议,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建设方案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 2026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
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
相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
效。
                                         法律意见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现场会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本所
律师、股东代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
方式,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参加网络投票。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后的表
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36,457,233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票数的 98.1573%;
反对 657,602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票数的 1.7705%;弃权 26,800 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票数的 0.0722%。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83,900 票,占出席会议持股
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31.7942%;弃权 26,800 票,占出席会议
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1.295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6,456,033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票数的 98.1540%;
反对 658,802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票数的 1.7737%;弃权 26,800 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票数的 0.0723%。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82,700 票,占出席会议持股
                                         法律意见书
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31.8523%;弃权 26,800 票,占出席会议
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1.2958%。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6,455,633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票数的 98.1530%;
反对 652,602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票数的 1.7570%;弃权 33,400 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票数的 0.090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82,300 票,占出席会议持股
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31.5525%;弃权 33,400 票,占出席会议
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1.615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388,333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票数的 97.9718%;
反对 724,602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票数的 1.9509%;弃权 28,700 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票数的 0.0773%。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15,000 票,占出席会议持股
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35.0336%;弃权 28,700 票,占出席会议
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1.387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目”投资建设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507,233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票数的 98.2919%;
反对 615,002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票数的 1.6558%;弃权 19,400 票,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票数的 0.0523%。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3,900 票,占出席会议持股
                                       法律意见书
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29.7346%;弃权 19,400 票,占出席会议
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0.938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三佳科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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