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姜志刚)
本人作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 2025 年工作中勤勉尽责的履行职务,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作用,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并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了公司
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 2025 年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
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姜志刚,吉林大学博士,1995 至今工作于吉林大学超硬材料国家重点
实验室,从事科研和教学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2008 年晋升为教授。
本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规
定,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履职期间内,本人任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
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现场会议,并对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积极履行独立董事义务。本人认为 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相关会议决议合法
有效。本人对 2025 年度公司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认真审议后均
表示赞成,没有提出异议。
报告期内出席董事会、股东会具体情况如下:
本报告期应加 亲自出席董 委托出 投票情况 出席股东会
姓名
董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席次数 (反对次数) 次数
姜志刚 5 5 0 0 2
(二)出席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1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1 次提名委员会会
议和 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了相关会议,没有无故缺席的
情况。在所任职的各专门委员会上,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认真审议相关
事项,对公司的规范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具
体履职情况如下:
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2025 年度出席战略委员会会
议 1 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长春长光大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数控磨头与
磁流变抛光机床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2025 年度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1
次,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5 年度出席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 1 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管理层 2024 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的议
案》《关于董事、监事薪酬的方案》《关于<企业负责人薪酬及经营业绩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与长春光机所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性协议<
产品定制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长春长光大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数控磨头
与磁流变抛光机床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公
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情况》《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审议《关于公司与长春光机所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
性协议<产品定制协议>的议案》,认为公司与长春光机所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
性协议《产品定制协议》,系根据实际需要,能够规范交易程序,提高交易效率,
降低营运成本。审议《关于公司与长春长光大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数控磨头与
磁流变抛光机床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公司与长春长光大器科技
有限公司签订《数控磨头与磁流变抛光机床采购合同》,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
需,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技术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上述事项均遵循了公平、
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策程
序合法,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违反诚信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披露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
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介绍
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
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
况。
(三)提名监事情况
选人员资质。经提名委员会现场审查魏琳女士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等情况,认为魏琳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
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
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司管理层2024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的议案》《关于董事、监事薪酬的方案》《关于
<企业负责人薪酬及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进行审议,认为公司管理层
额兑现年薪,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公司董事、监事及《企业负责人薪酬及经营业
绩考核管理办法》,综合考虑了行业状况及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目
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能够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和
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
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讨论和交流,及时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
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及公正。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与中小股东进行交流,就中小股东的诉求与
公司管理层深入沟通和探讨。利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建设性意见,
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发挥独立董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
重要作用。
六、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现场工作时间16天,利用现场工作机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
状况、财务状况、信息披露管理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深入核查,与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常态沟通。本人在履职过程中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切实
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七、其他履职情况
八、联系方式
电子信箱:jiangzg@jlu.edu.cn
支持和积极配合,本人对此表示敬意和衷心感谢!
独立董事:姜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