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德科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0 17: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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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湖
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
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
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条 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
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
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向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
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证券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所规定
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
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并拟作暂缓、豁免披露处
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
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部通报事项进展。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
所。
  第十七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申请人应当及
时核实情况,并书面通知证券部。公司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
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
豁免披露的事由、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
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
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存在冲突的,则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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