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基科技: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0 17: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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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体系,构建科学高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
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有效地履行其相应职责和义务,推动公司可持续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和业绩水平相匹配,同时与所在
行业、地区市场整体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义务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考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与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期间内,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全体员工
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各类津贴、补
贴等各项薪酬支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采用综合评定机制,以业绩为导向与
责任分工为基础,结合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绩效考核结果以及
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同
时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股东会审议决定并予以披
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向
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管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
时,该董事、高管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根据职责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
展薪酬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
定,提请股东会审议决定并披露。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
核。
  (二)非独立董事:
  (1)未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2)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年度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之和的比例
原则上不低于50%。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年度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之和的比例原则上不
低于50%。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差旅费,以及参
加履职培训等依据《公司章程》行使职责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薪酬构成的具体确定方式: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市场薪酬水平及个人能力等因素确定,薪
资按固定标准逐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为重要依据确定和支付;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紧密挂钩,绩效薪酬的年度考核工
作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完成后支付,绩效薪酬占年度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之和的比例原则上不
低于50%。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根据公司
相关激励方案及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若公司业绩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
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平均年度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应结合行业水平、发展战略及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之间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
生产一线以及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普通职工薪酬水平的合理增长。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追责追偿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支付均为税前金额,公司依法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后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离职或职务变动时,按其实际
任职时间和绩效考核结果计算并发放薪酬。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机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发生
下列情形时,公司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被监管机构认定不适当人选、公开谴责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因履职不当、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
  (三)公司因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原因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导
致当年绩效薪酬或激励收入超额发放的;
  (四)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认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违反公司规定的情形。
  薪酬追索扣回程序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启动并报董事会审议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薪酬
水平、薪酬与公司业绩的关联性、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及其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适应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需求。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公司应当对标分析同行业公司薪酬情况,并
结合自身经营状况,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
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即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及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六)其他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或应对特殊情形,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调整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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