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韩道琴、姜志刚、卢俊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 2025 年度在公司的履职情况,
董事会认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韩道琴、姜志刚、卢俊未在公司担任除独
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担任任何职务,
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在 2025 年度的履职
过程中,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
求。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