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综合
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股东回报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
素基础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
相关文件要求,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 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是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和融资环境等方面因素,重
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并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科学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规划的制定原则
的有关规定。
力。重视对投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意见后,形成最终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三.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
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等事项的累计支出将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
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次发放股票股利时,每 10 股股票分配
的股票股利不少于 1 股。
四. 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
求情况,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根据
《公司章程》重新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需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并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调整《公
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同时重新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
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 附则
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本规划。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