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86 证券简称:美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1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4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0 日 9:15-
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1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97,904,6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 22,363,5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44%。
(2) 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合计为 294,760,9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446%。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 19,219,7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24%。
(3) 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3,143,7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20%。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 3,143,7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20%。
(4) 公司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7,339,88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0,8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7%。
此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7,341,88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8,8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三)《关于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7,340,88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8,1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2%。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7,340,48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7,3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799,2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4771%;反对 386,8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7299%;弃权 177,3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930%。
此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6,934,29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8,3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9%。
此议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6,911,38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4,4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8%。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七)《关于 2026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的议案》
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黄伟汕、易东生、段文勇和黄坤煜回避了表
决。
表决情况:同意 62,375,31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6,4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348,1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4600%;反对 858,8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8405%;弃权 156,4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995%。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公司聘请,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指派彭瑶和季俊宏两位律师出席了本
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