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照本制度。公
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
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开展年报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国证监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
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业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公司应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
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及各部门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各部门分工及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调研,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和报酬的合理性,对会计师事务
所的选聘提名进行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具体职责为:
制度;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事项。
(二)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议案,通过后提请股
东会审议。
(三)股东会审议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
(五)公司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
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拟订相关工作制度、安排审计
业务约定书的签订与执行、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
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
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选聘),保障选聘
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
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
事务所;
(二)公开选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选聘:以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
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
加选聘。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
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并提出选聘的资
质条件及具体要求;审计委员会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公司审计部门、财务部门配合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审计委员
会监督选聘过程。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及书面报告报送
公司,公司汇总后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进行评价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议案报董
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认为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应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业务服务合同,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可以为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或续签业务合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完
成上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
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或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四条所述情形,为完成年报信息披
露需要,审计委员会应在详细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于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
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该临时选聘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除第十四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
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
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
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
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应当向股东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
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改聘工作。
独立董事应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改聘事项明确发表意见。
第五章 监督处罚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
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以及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否受到
行政处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审计委员会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
督职责情况进行报告,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记
载于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包括: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以及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责人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
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相抵
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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