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集团: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0 16: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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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
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
录如下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姓名、会议出席情况;
  (二)审议议案及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表意见的依据,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
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四)表决结果及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时,独立董事应当就审议的事项发表以下
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
其障碍。在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将各独立董事
的意见分别详细记录。
  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保障独立
董事在召开专门会议前获得相关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
作;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部门和
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
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所审议事项保密,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相符合时,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
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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