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
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
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
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一)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
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
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的投资;
(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
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等;
(三)委托理财。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的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此类资产购
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下的投
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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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
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或开发项目;
第四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为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
业效益化。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上述对外投资行为。其中,子公司
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投资
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除《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拟对外投资、
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等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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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除《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拟对外投资、
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等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除应当及时披露外,需经公司股
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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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
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额计算。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累计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及符
合要求的关于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主体发生购买、出售或置换资产的
行为,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购买、出售或置换资产的行为,需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对外投资,由董事长决定公司内部审议
程序。董事长可以授权总经理在董事长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证券投
资及衍生品交易除外)作出决策。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
构或主体,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作为投资事务的专门工作机
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整体工作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的
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以利于股东会、董
事会、董事长及时作出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等对外投资事项实施的主要责任部门,负
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
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和股东会及时作出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部门,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
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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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监督、协调以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部门,应当严格按
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形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缺乏市场前景;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
资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及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
相同。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负责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
流失。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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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
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在每年度末对对外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
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
司编制合并报表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
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
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对本制度进
行相应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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