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完善公
司治理架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
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等重大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
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
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执行委员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成员
组成,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事务及执行战略委员会决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
可委托专业机构或行业专家为执行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包含公司环境、社会与治理在内的可持续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对
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针、战略及目标等提出建议,识别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
机遇,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执行情况,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并向董
事会汇报。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
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与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通知,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每次只能接受一名其他委员的委托,
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
权。公司董事会可以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战略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
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出席会议的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
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
规则的修改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