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
经营管理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华设设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
(一)董事长;
(二)副董事长;
(三)独立董事;
(四)内部兼职董事:指除董事长、副董事长外,与公司签订劳
动合同关系,在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董事;
(五)内部专职董事:指除董事长、副董事长外,与公司签订劳
动合同关系,在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董事;
(六)外部董事:指除独立董事外,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关系
的董事;
(七)职工代表董事;
(八)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列入高级管理人员
范围的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薪酬应与公司业绩和规模相符,并参考同行业
薪酬水平,保持其薪酬的市场竞争力;
(二)公平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该岗位对公司的价
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激励原则:公司通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的方式,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
相结合的原则;
(四)绩效原则: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的发放,以公司经营业绩及本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
(五)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拟定公司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
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
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的制订和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薪酬、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
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
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平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员
工之间的收入差距,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
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如
下:
(一)基本年薪分为 12 个月,依个人职务、岗位等级情况确定,按
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公司完成年度
经营指标核定年度奖励总额,并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完成个人年
度工作目标的考核,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发放。
第七条 独立董事、内部兼职董事、外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根
据公司相关标准,享受津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
原因离任或者因工作需要发生职务、岗位变动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
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过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
薪酬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的参
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
第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
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
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
额或部分追回。
本条关于止付追索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非法
手段骗取绩效薪酬的,一经发现立即全额追回,同时公司将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订、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追溯适用至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