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比中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0 0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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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
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首席技术官、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
书、高级副总裁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战略推动与长效激励相结合原则;
 (二)    内部公平与外部竞争相结合原则;
 (三)    以能定薪与按绩分配相结合原则;
 (四)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
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审议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方案中应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所提出的公司董
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同时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
分披露。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
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
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固定津贴,其津贴标准参照同行业上
市公司平均水平在合理范围内确定并由股东会审议决定,按月度或季度发放。
 (二)公司非独立董事若在公司任职,按照其所担任的职务,参照同行业同类
型岗位薪酬水平,按其具体职务对应的薪资管理规定及业绩指标达成情况等领取
薪金,不再领取董事职务薪酬。
 (三)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
 (四)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任职岗位,基本薪酬按照公司薪资
发放流程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照季度、年度、任期(如有)绩效考核评价后发
放。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
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
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开展。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可以通过限制性股票、期权、
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
励。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等。
     第十七条   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
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
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十八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若公司所处行业的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公司可以实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平均绩效薪酬与业绩周期挂钩,但应当说明所属行业的周期性特征并明确业绩周
期。业绩周期超过三年的,应当说明确定依据。
  若公司属于上市时亏损的研发型上市公司,在实现盈利前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
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
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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