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作为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在
项议案,发挥专业特长,为公司经营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提供有力支撑,促进公司稳健、规范、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在 2025 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伊国栋,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浙江大学机械工程专
业,博士学位。中国机械工程学会高级会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通讯评审专家。
自 2020 年 10 月至今,任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除在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外,未在其他单位兼任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且直
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
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情形,亦不存在影响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相关会议,严格履行独立
董事忠实、勤勉义务。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其他重大事项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相关规定,相关决议合法有效。本人对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相关
事项均投赞成票。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会情
姓名 参加董事会情况
况
应参加董事会 亲自参加董事会 委托参加董事会 出席股东会次
缺席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数
伊国栋 12 12 0 0 7
本人对公司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对公司任何事
项提出异议。
本人担任第二届董事会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
委员会委员。2025 年度,本人积极组织并参加各项会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
使职权,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持
股计划、股权激励的实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与执行情况等事
项进行认真审议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本人对所
审议议案均投赞成票,未投过反对票或弃权票。
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
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公司内部审计部及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保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通过系统学习,本人进一步加深了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
政策的理解,切实加强了对公司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能力,为公司科学决策和
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报告期内,本人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15 天,包括利用参加股东会、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机会了解公司的整体运行、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本人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运用专业知识促进公司董
事会的科学决策,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同时,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使本人能
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议案。本人经认真审核,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经营
需要,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未影响公司独立性,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
关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审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具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在从事公司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能遵守会计
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公司聘请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原非独立董事因工作安排调整辞去董事职务,由吴薇女士接
任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此外,金杰峰先生因内部工作调整辞去股东代表董
事职务,后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任期自当选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相关事项已分别经董事会和职工代
表大会审议通过。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对上述董事变更事项的提名、审议及选举程序进行了审
慎核查。相关程序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提名方式合法合规。经核查,吴薇女士及金杰峰先生均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法定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亦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所处行业、
地区的薪酬水平,薪酬方案科学、合理,薪酬支付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事宜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
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
本人认为,2025 年度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决策、履行监督职责,为公司规范运作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专业支持。
立判断与履职能力;持续聚焦公司重大决策、风险防控、投资者保护等关键领域,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与专业性,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
建议,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本页为《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
报告》的签署页)
伊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