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合肥颀中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全面关注公司发展状况;
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
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公正、客观的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
有效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
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王新,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公司独立董事。1986 年 7 月至 1989 年
立法会高级法律顾问;1995 年 6 月至今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现任北京大学法学
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19 年 9 月至 2023 年 2 月任美利云(000815.SZ)独立董事;
咸亨国际(605056.SH)独立董事、2021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
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
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亦不具有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关联交易是否规范等事项进行认真的审
阅和严格的把关。具体参会情况如下表: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会情况
姓名 本年应参加 亲自 出席 委托 缺席 出席股东 出席
董事会次数 出席次数 方式 出席次数 次数 会的次数 方式
王新 5 5 通讯 0 0 2 通讯
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报告期间,本人未对董事会会议所审议的任何议案表示反对,提出异议
或弃权。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三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担任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委员。具体参会情况如下表:
专门委员会 报告期内 应参加 亲自 委托
缺席次数
召开次数 会议次数 出席次数 出席次数
提名、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4 4 4 0 0
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召集或出
席专门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我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职责,为董事会高
效决策提供有力支持,为公司发展提供专业建议。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
任与义务。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未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人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起就投资者关心
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推动实现公司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和合作。
(六)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负责年度审计的会计师
保持密切沟通,审计前充分知晓审计工作的规划、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和预计采用的
审计策略等;出具审计结论前,预先沟通公司年度审计的初步结果、关键查核事项
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深入探究。同时,我也关注公司审
计部门关于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了解审计部门的工作流程、监督措施以
及取得的成效。通过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沟通,确保了公司财
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七)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15 个工作日,主要通过会议、邮件及与
相关工作人员沟通交流的方式关注公司发展及规范运作的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2025 年度,本人充分利
用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方式,认真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
况、重大资本支出投资及战略发展的情况进行了解,听取公司有关部门的汇报,运
用专业知识和过往经验,提出专业的建议和意见,确认董事会决议被执行的情况,
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作用。同时,在本人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时,公司管理层
积极配合,能够保证本人享有的对公司主要信息的知情权,并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
以迅速地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必要的支持。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发表了客观、公正的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认为上述事项的实施均按照“公允、公平、公正”
的原则进行,符合有关政策和商业惯例,未发生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
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经营业绩的整体提升,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
益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交易合理性、合规性发
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5
报告期内,公司依有关规定于指定时间内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准确地披露了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以及重要
事项,向投资者全面地说明了公司经营的整体情况。本人充分审阅了定期报告的内
容,并且前述定期报告均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
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信息披露行为规范。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推动公司
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并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编制真实、准确、完
整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将持续根据监管要求、相关规定及自身发展的要求,
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合理防范各类经营风险,不断提升公司内部控
制建设水平,以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天职国际”)作为公司 2025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经本人审慎评估与考量,
在为公司开展审计服务的整个过程中,天职国际始终严格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
职业操守与执业准则。针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所开展的审计
工作,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以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对各项财务数
据进行深入核查与分析。其最终出具的审计报告,能精准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具备
高度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完全契合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各项要求,切实有效地维护
了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是
充分、恰当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未参与审议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事项。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解光
军先生进行了事前资格审查,认为其不存在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规定。同时,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切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中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非独立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制定进
行了认真审核,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合理,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的薪
酬水平,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不存在显失公平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审核,本人同意将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
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由 6.25 元/股调整为 6.10 元/股,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人民币 6.10 元/股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0134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且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时,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和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个人的影响;维护了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依托自身的专业背景和经验,
中肯地提出了可行性高的建议,指导公司改进相关工作。
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运营和发展提供更
多合理有效的建议,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王新
日 期:2026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