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之杰: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0 0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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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与
业绩考核工作,主要包括: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组织绩效评价
与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
和具体构成;对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与监督。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
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工作职责。
  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与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发放
  第六条 公司建立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以公司经营业绩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结
合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
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独立董事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
决定,按月发放。
  公司非独立董事按照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薪酬。薪酬实际发放金额原则上与公司
经营业绩挂钩,以年度确定的薪酬方案为基础,根据经营业绩情况确定最终发放
金额。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
酬总额的 50%。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
有)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依
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
付。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
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业绩达成情况;
  (五)组织结构调整、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
  当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或
薪酬方案提出修订方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并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
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
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追溯至 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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