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目湖: 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对象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0 0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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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关系管理制度
          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和相关媒体等(以下统称
“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加强特定对象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推动二者间关系的良性发展,实现公司价值和投资者利益
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特定对象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特定对象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特定对象对公司的进一步
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特定对象、尊重特定对象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条 特定对象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二者
间的沟通,增进特定对象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
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特定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证
券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具体接待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投资者接待工作,不得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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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工作和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
提问的回答。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特定对象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特定对象关系管理中公司与特定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
条件。
  第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方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借助互联网,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E 互动平台和公司网站作为沟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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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及投资者见面会、推介会、沟通会。
  (五)接待投资者来访,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沟通。
  (六)邮寄投资者索要的相关资料。
  (七)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八)通过媒体采访和报道,向投资者传递公司信息。
  (九)通过组织投资者对公司进行现场参观,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十)路演。
  (十一)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本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披露应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网站在必要情况下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作为发布公司公告和
联络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网络联络平台。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特定对象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为证券部门
座机号码,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接听,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
询电话号码如需变更应尽快对外公布。公司其他岗位接听业务来电时,应按岗位
要求执行,提供优质服务。涉及特定对象来电咨询,需要了解数据信息时,不得
随意告知,应一律要求对方拨打证券部门电话。
  (一)公司公开电话应确保有专人接听,避免出现工作时间(上午
  (二)电话铃声一响,应尽快(铃响三声以内)接听。拿起电话应先自报家
门,“您好,这里是天目湖”。电话用语应文明、礼貌,态度应热情、谦和、诚
恳,语调应平和、音量要适中,使用规范用语。
  (三)电话机旁应准备好纸、笔进行记录,记录下时间、地点、对象和事件
等重要事项。如有需要转告电话内容的,应及时转告相关人员。
  (四)对于经常来电的投资者应作重点记录,详细记录其意见或建议,并向
董事会秘书汇报。
  (五)电话接听时,应仔细、耐心倾听对方讲话,尽量不要轻易打断对方询
问或解释。
  (六)电话交谈完毕时,应致谢,并尽量让对方结束对话,若确需自己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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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应解释、致歉。通话完毕后,应等对方放下话筒后,再轻轻地放下电话,以
示尊重。
  (七)回答投资者咨询一定要言行慎重,不得随意应承,对于故意打探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一定要注意婉言谢绝,保守秘密。接听人应尽量按相关规范
回答如下:
  “本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一切正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的一切信息披露均以法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准,并对其真实性、合
法性负责,对其他媒体的报道公司不承担责任”。
  “投资有风险,建议您在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相
关公告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
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六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
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特定对象的重大
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特定对象进
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
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
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可以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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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
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
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
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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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特定对象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特定对象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门为公司
特定对象关系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公司特定对象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二条 特定对象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
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特定对象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证券部门是公司面对特定对象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特定对象
中的形象,特定对象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做到“精通业务、热情负责,公平对待特
定对象”。从事特定对象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四条 证券部门在接待特定对象来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和注意:
  (一)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来访工作实行预约登记管理。来访者到公司调
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等相关活动,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与公司证券部
门联系,公司证券部门应告知《调研来访预约须知》(见附件一),并根据来访
者提供的信息进行预约登记。董事会秘书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接待来访,经批准后,
及时通知证券部门做好接待准备工作。原则上没有经过预约登记的来访者,公司
一般不予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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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证券部门应在接待前要求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
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组织协调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
接待工作由公司证券部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共同完成。特定对象来
访需填写承诺书(附件二),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查登记表(附件三),同时公司
证券部门应填写媒体、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四)记录调研过程和会谈基
本内容等。
  (三)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分析报告、新闻或报
道稿等文件,如需对外界发布或提供使用的应当提前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知
会公司证券部门以及公司授权负责的相关单位。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接受投资者来公司调研后及时将主要接待人员、
来访对象、董事会秘书共同签字确认的投资者来访接待登记表留档备存,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五)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
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六)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七)在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特定对象的询问时,应
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的语言。
  (八)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
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有关费用应自理。
  (九)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回绝特定对象来访,防止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
  (十)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
重大信息,应及时按有关规则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正式披露。在正式披露前,公司
应要求相关特定对象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公司
的其他职能部门、驻外地办事机构、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全
体员工有义务配合证券部门开展特定对象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能部门与分(子)公司负责人、营销中心经理等进行特定对象关系管理相
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的特定对象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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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
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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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调研来访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办公时间内(上午 8:00-11:00,下午 13:30-17:00)
  (1)联系电话:0519-87985901
  (2)电子邮件:fj@tmhtour.com
  二、预约登记程序:
共同协商确定接待日程安排。
来访者基本信息、关注问题提纲和相关资料。
  三、接待安排: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6:00。
  四、其他需要
  如需酒店预订等协助,可与证券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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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
                    承    诺    书
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机构)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机构)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
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
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机构)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
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机构)承诺在投资分析报告、新闻或报道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
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机构)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分析报告、新闻或报道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依
据,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机构)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分析报告、新闻或报道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界发
布或提供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
  六、本人(机构)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
赔偿由此给你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机构)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
机构(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
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
义签署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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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人(机构):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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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3:
           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查登记表
  来访时间            年   月   日        是否接待        是()/否()
                  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来访人员基本信息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来访人类型
  来访人数
陪同/参与人员情况
 及身份证件号码
  关注内容
     /
 来访交流提纲
董事会秘书审批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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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4:
           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时间                       地点
 投资者关系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活动类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
 参与单位名称
 及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提供资料/
  附件清单
  (如有)
 来访者签名
 接待人员签名
董事会秘书/证券
 事务代表签字
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关系管理制度
  附件 5:
     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来电登记表
序号   日期   来电单位   来电人        来电号码   具体内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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