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
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筹划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奥科
宁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奥科宁克(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资产具体包括:(1)奥科宁克(秦皇岛)铝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2)奥科宁克(昆山)铝业有限公司95%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及不适用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作出审慎判断,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涉及《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现金购买资产,不存在发行股份和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
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