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333 号中海国际中心 E 座 602 室
电话:028-65585333 传真:028-66266533 邮编:610041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D0004 号
致: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四川久远银海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四
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
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17日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银海芯座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9:15-15:00。经查验,
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
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
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08人,代表股份164,227,210股,占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290%。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63,586,5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624,0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800%;
弃权1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01%。
(二)表决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同意163,585,9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624,6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804%;
弃权1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01%。
(三)表决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同意163,586,1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624,4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802%;
弃权1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01%。
(四)表决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163,584,5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626,3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814%;
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99%。
(五)表决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63,585,0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624,6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804%;
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07%。
(六)表决通过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163,586,5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622,2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789%;
弃权1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12%。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163,576,5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637,1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880%;
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2%。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对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同意7,180,3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1.6490%;
反对628,8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0268%;
弃权2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242%。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四川久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
学城锐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九)表决通过了《公司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63,586,9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622,3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790%;
弃权1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09%。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63,575,3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633,8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860%;
弃权1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10%。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贵公司对议案的中小
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至第(十)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负 责 人
黄兴旺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华均
洪于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