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效益,促
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行业、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薪酬与职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薪酬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薪酬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的激励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方案、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考核和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方案
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数额的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根据独立董事
工作职责及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一)基本薪酬是根据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及履职情况,结合行业薪酬水平
等因素确定的基本工资薪酬标准。
(二)绩效薪酬以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
果确定。
(三)公司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
激励措施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具体方案根
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拟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
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
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章 薪酬考核及发放方式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
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
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
依据公司薪酬制度按月发放;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
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依据
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
第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可以对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作为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支付与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